案情:
2008年M公司员工陈某上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四级伤残,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向M公司提出工伤赔偿,M公司认为不属于工伤,不予赔偿。理由有二:
1、不属于上班途中。陈某横穿马路行为,目的是前往路中公园健身而非前往公司上班。
2、违反M公司考勤规定,迟到1小时以上属于旷工,即便到公司也不算上班。
刘律师分析:
对1:上班途中不应狭隘理解为从家到公司的路途,它应当包括从家以外的地方,比如本案的公园,前往公司路途。
对2:工伤赔偿不追究员工是否有过错。即便员工违反公司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等等,均不影响工伤认定。除非是自残、触犯刑法等。
据此,陈某属于工伤,M公司应当赔偿。
但是,由于M公司一直没有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未交纳工伤保险费,也未办理工伤保险,仅仅办理了商业保险,保额2万。
刘律师分析:
商业保险不排斥工伤保险,陈某得到商业保险保额情况下,仍然可以向M公司提出工伤保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