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生律师亲办案例
车主未投交强险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刘欢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30
浏览量:595

案例:2008年12月某日,林某驾驶一辆摩托途经路口时,与迎面驾驶一辆轻型货车的黄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黄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

    后经核实,驾驶轻型货车的黄某并没有为本次事故车辆购买交强险。

问题:车主未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交强险,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律师分析:根据司法实践,针对这种情况,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损失先行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被告应当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条实行的是无过错赔付责任原则,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优先不按责任比例赔偿受害人。

2、本案中黄某未对肇事车辆交纳交强险,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机动车必须交纳交强险。我们认为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未尽法定投保义务的对方承担,黄某侵害了林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应得利益,构成侵权。按照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黄某存在违反法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义务,而且对这种违反义务黄某在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从因果关系看,正是由于黄某的未履行法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义务,造成了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后,不能得到法定的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无过错补偿,反过来看,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了机动车责任强制险,林某的上述保险赔偿损失便不会发生。

3、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分散风险的方式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便捷的赔偿,而保险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机动车投保为前提,且投保强制险又系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可选择性。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以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目的。在本案例中,黄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致使林某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黄某应当为其保险过错承担责任,弥补林某应当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即黄某应当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

因此,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精神和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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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欢生
  • 执业律所:
    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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